2022-10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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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。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,日积月累,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,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。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,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。其次,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,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。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,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,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,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。因此,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,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,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、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。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,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,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。中国传统文化中,撕破脸皮的事一旦发生,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就很难恢复。如法庭上的一决雌雄,可能会导致各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,难以再度和好。调解则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,建立了双赢的格局,保留了双方的尊严,不仅纠纷易于解决,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,这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。